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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书阁 -> 都市言情 -> 鬼才律师: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 第405章 语言学的魅力

第405章 语言学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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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院领导的决定后老尹也轻松了起来,这种事有没有领导支持那是两码事。

    而且虽然他是承办法官,但要是院里以集体方式形成决议的话,他也必须得照做。

    一路走出了领导办公室,老尹回来开始准备写判决书。

    领导已经说了,如果对方依旧不改方式,那这边就要下判决了,所以提前准备好,到时候就能直接拿出来。

    这份判决书必须得写好了,也让周云和网友们看看,他们法院也是能有好判决的。

    对于检察院那边的情况老尹没什么好说的,事实上现在很多引发舆论的案子都是法院背了全锅,检察在后面隐身。

    就比如这个案子,要是真的给批准了,不用想,法院肯定会站在风口浪尖上。

    写着写着老尹还是决定和周云沟通一下,最起码让对方知道这个事,这也符合规定。

    停下敲键盘的手,老尹掏出手机拨通了周云的电话。

    电话另一边,周云已经喝了一瓶精力药剂,东西太多了,哪怕有律所那么多律师的帮忙,他这还是要忙很多。

    对于郭晓林的案子他其实已经不放在心上了,这会看到一个陌生电话也没想太多,随手接通。

    如果是骗子的话还可以顺便调戏一番放松一下。

    很快手机里一个声音响起:“喂是周云周律师吗?嗯我是郭晓林案的法官,咱们之前见过的。”

    见过但是没聊过,一般像是通知的事都是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来完成的,所以之前老尹也没给周云打过电话。

    周云闻言笑道:“尹法官啊,您好您好,怎么突然给我打电话了,是郭晓林的案子发生新变化了嘛?”

    老尹在办公室里起身笑道:“是有一点新的变化,检察院那边提交撤诉申请了。”

    说到这里老尹故意停了一下,他要看看周云是不是知道这个事。

    周云随即道:“哦这个啊,检察院那边给我打过电话,我说我一个律师也没这权利,所以给了个建议。”

    “他们是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但是我觉得这个案子到了现在那已经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了。”

    “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个王静静存在诬告陷害的情况,那么这样的情况下,郭晓林可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应该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诉,亦或者法院直接判无罪。”

    “这样才符合我们的法律精神。”

    “只是没想到人家没听我的建议,还是以原来的想法申请撤诉了……不知道法院那边是怎么想的?”

    尹法官听到这里赶紧解释道:“我刚刚已经和领导汇报过了,我们领导的意思很明确,如果是这样的理由,那法院这边是不批准撤诉的。”

    “毕竟就像你说的那样,报案的那个人都要被认定诬告陷害了,那案件的被告人自然是无罪,而且是没有犯罪事实的无罪。”

    “肯定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的,这也是我的意见。”

    听到这里周云顿时笑了,看来法院这边还是知道分寸的,不可能说因为给面子就背锅,这要是引发舆论了,这边的领导肯定会有麻烦。

    “周律师,不瞒你说,我这边已经在准备无罪判决书了,我看检察那边应该是不可能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诉。”老尹在那里笑道。

    周云这边没有笑,低着头仔细想了想之后才道:“尹法官,你先不要着急,现在这个情况,我觉得还需要考虑一下另外一个问题。”

    “啊?”老尹有点疑惑道:“什么问题啊?”

    周云开口道:“尹法官,你记不记得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是规定什么的呢?”

    老尹闻言一下子有点迷糊,他确实是法官,但法官也不是说能把所有的规定解释都放在脑子里。

    平时他肯定是记着的,但是这会被周云突然一问,愣是想不起来了。

    “周律师,这个我有点记不太清……这个规定有问题吗?”

    周云缓步走到窗前,看着窗外道:“这一条是这么规定的: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这确实是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之前赋予法院撤诉监督权的,也是《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有人看出来问题没有,这两条解释存在着某方面的矛盾!

    按理来说,检察院要撤诉,那必须得由法院批准才行对吧,这是该《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但是,《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又说了,审判期间,如果检察院觉得需要补充侦查,那法院是必须得同意,然后延期审理。

    但是补充侦查就意味着案子得退回检察院。

    那么问题来了,退回去之后,检察院如果耍赖不把案子再移交过来,也不说明什么理由的,法院怎么办,法院只能以撤诉处理。

    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漏洞,只要检方耍赖,那这案子就没法再到法院。

    案子到不了法院,那只能按照撤诉处理,那其实这个规定就绕开了二百四十二条法院关于撤诉的监督权了。

    这其实就是某一家出台司法解释的局限性,最高法自己出的,那管不到检察院。

    听完了周云的解释,老尹有点懵,像他这样的,以前根本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因为以前根本不可能出现两家顶牛的情况。

    也因此,像是他们这样的,基本上不会去研究这方面的规定。

    但是周云不一样,所有的规定都在他脑子里,随便就能想起来。

    “尹法官,你说,如果检察院真的用了这法子,那怎么办呢?绕来绕去最后还是会以撤诉处理。”

    这法子是有点不要脸,但是真的符合规定,而且到了这个时候,脸面什么的肯定不如考核重要。

    老尹沉默了,他不太清楚该怎么办,毕竟他连这规定都不知道。

    周云这边又开口道:“但是啊尹法官,你有没有注意到,最高法在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里说,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看到了吧,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语言学的魅力之处,学法的不学法的基本上都知道,法律里面用词是极其谨慎的,“可以”、“应当”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既然是可以的话,那是不是意味着……法院也可以不按检察院撤诉处理呢?

    法律这东西,多研究研究,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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